交通事故發生一年半后,楊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楊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原告楊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1年的申請時限,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海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所受傷害為工傷的訴訟請求。
2012年2月,楊某在龍信集團蘇州工地上從事鋼筋工工作,龍信集團為楊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3月17日,楊某騎自行車與一輛小型客車相撞,楊某受傷,經診斷為頭皮裂傷、第10胸椎壓縮性骨折。當地交巡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小型客車駕駛員存在過錯,但無法查證該起事故的全部事實。
2013年3月12日,楊某向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該院審理認定,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在已確定小型客車駕駛員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其負事故全責,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2013年10月8日,楊某想起自己還可以請求工傷賠償,于是向海門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經審查認為,楊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1年申請期限。一周后,該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楊某不服,向南通市港閘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港閘區法院審理認為,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不積極申報工傷的情況下,可在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除非存在不可抗力而耽誤申請時間,否則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楊某于2012年3月17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于2013年10月8日才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顯然超過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1年時限。楊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因不可抗力耽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符合相關法規規定,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據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季金華介紹,該條款對于受傷職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等來說,不是義務而是一種權利。對怠于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則由其承擔喪失勝訴權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雖然該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能明確楊某的事故責任大小,但這并不妨礙楊某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故楊某等于自行放棄行使權利,致使相關工傷待遇喪失合法的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申請工傷期間為1年,一方面是便于工傷職工有充足時間收集相關證據,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督促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但現實生活中,許多勞動者往往并不知悉這一規定,因而錯失時機。”季金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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